陈某在搭乘王某轿车过程中,因车门未关好,准备重新关门时,却不慎掉下汽车被车辆碾压致六级伤残。之后,陈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阳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6万余元,车主王某赔偿2.5万余元。
去年9月24日,陈某搭乘朋友王某的轿车外出办事。经过一交叉路口时,王某突然发现陈某所在的副驾驶位置的车门未关好。为了安全着想,王某让陈某把车门重新关一下,可没想到这一关却害了对方。因为当时车辆正高速行驶,且陈某未系安全带。就在开门关门的过程中,陈某不慎掉下了汽车,并被车辆碾压了右小腿。
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毁伤、右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共花去3.5万余元医疗费。陈某认为,自己虽是乘车人,但事发前已掉下车,应该属于车外人员,符合交强险赔偿对象,于是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陈某是王某车上的搭乘人员,并非车外人员,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其实,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陈某究竟属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那么交强险赔偿对象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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