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0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大货车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一年,自2006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500000元。2007年1月2日2点15分,原告员工廖某驾驶大货车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往龙腾路方向行驶经龙腾路与华莲路交叉路口时,与从华莲路往体育公园方向左转弯行驶的由郭某酒后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郭某死亡、车上乘座人员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年1月29日,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经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8年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和出险通知书,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车辆大货车因肇事引起的经济损失。2008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被告赔偿:
1、死者郭某死亡赔偿金310100元,丧葬费1104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495元,奥迪A6L小轿车车辆损失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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