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来二手货车没几天,就撞伤了人。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办过户手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李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和保险公司打了3年多官司。日前,他拿到2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经保监会审批的保险合同,因此修改了有关格式条款。 二手货车出事故 保险拒赔引官司 2005年9月,福州的李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车子买来10多天,就在闽侯撞伤一名女子,导致对方右下肢被截肢。事发时,车子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伤者26万余元,保险合同部分可另案起诉。 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车辆转让时,保单随车子一起转给李先生。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先生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 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要2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26万元的80%),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2008年,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双方庭上激辩 保险是否应赔 庭审中,李先生提出:货运公司已将车子及附随的保险单转让给他,虽然当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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