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乃保险行业的惯例,该惯例涉及上千万被保险人利益,却没有法律依据。 时下,一些管理部门在对公众作出问题解答时,往往采用“惯例”一词,甚至用“惯例”作为管理社会、作出决定的理由,殊不知生活中诸多的“惯例”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对公众构成侵权,本案就是一例。 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在投保当天,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赔偿13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计算,“事故当天”不在合同确立的有效保险期间为由,拒绝理赔。 日前,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投保当天出事故 2009年6月29日8时6分,保险公司向徐育恒签发“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2009年6月29日11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赔偿他人13万元。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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