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车倒车时,将车尾部指挥倒车的副驾驶轧死。车主以已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车上的驾驶员,发生车祸时是在履行指挥倒车的职责,并非“第三者”而拒绝理赔。近日,迎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轧死副驾驶 2009年11月5日晚,宁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杨某驾驶他的水泥罐车到兴县林兴水泥厂拉水泥,当车辆在水泥厂的生产炉前装完水泥准备离开时,副驾驶杨某下车指挥李某倒车,此时天色很暗,疲惫的李某匆匆倒车,将杨某轧死。事发后,李某马上向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了案,说明了事故情况。经过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身份惹争议 事故发生后,宁某与杨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09年11月9日,在公安部门主持下,与杨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宁某向杨某家属一次性赔偿36万元。面对巨额赔款,宁某想到自己于2009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要求理赔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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