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夫妇驾车外出,妻子何女士下车开门时,恰逢陆小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因躲避不及倒地,最终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夫妇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向陆小姐家属赔偿损失66万余元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被告知理赔范围只能是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应承担的责任数额36万余元。为此,吴先生夫妇状告保险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两年前,吴先生夫妇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吴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包括车损险限额19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009年9月16日早晨,吴先生驶到车亭公路上停下,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何女士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骑着电动自行车赶路的陆小姐撞上车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个月后,松江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和何女士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被撞身亡的陆小姐没有责任。不久,这起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吴先生夫妇共同赔偿陆小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665250.08元。 此后,吴先生夫妇向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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