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三次转让出险遭拒赔 杨某在上海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型普通客车购买了交强险,该车牌号为沪E34905。2009年5月,杨某将该车转让给张某,之后,张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李某,2009年7月,李某将该车转让给武汉袁某,牌号变更为鄂AR3C26。经过三次转让,交强险原件已随车转让至袁某处,但该交强险登记未作变更,登记的被保险人仍为车主杨某。2009年6月,杨某以车辆退牌更新、保险单正本和保险标志遗失为由,申请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的规定为其办理了退保手续。 2009年10月20日,袁某驾驶鄂AR3C26号客车在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他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后,袁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成讼。 拒赔理由 原车牌被注销 本案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理由是机动车退牌更新,原车牌已经被注销,此即意味着机动车被注销登记,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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