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此后不久,个体户王某买到此车。但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证明。事故发生后,原车主依合同条款获得85万元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取得前者的《权益转让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一年后,案件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工商局没收,于是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商局返还该车,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原告诉称:我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该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权拥有者提出返还要求时予以拒绝,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被告辩称:我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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