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还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设立“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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