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他去年开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撞伤了一个骑自行车进入快车道的老者。经过交警认定,确定老者承担20%的责任,李先生承担40%责任,另外一辆车也承担40%的责任。但是李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另外一辆车什么保险也没有,现在老者住院并且已经定残,花了不少钱,要找他们两个赔偿。该读者希望了解,这类的案件该如何判。
律师答复:
首先,我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是商业险而非强制险。这一点,已在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中予以明确。
但是,实践中为了保护受害人,能让受害人有办法得到补偿,很多法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当机动车一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法院会把保险限额中的6万元部分作为交强险看待,按照无责赔付处理,不考虑保险合同的性质,也不考虑保险合同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6万元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这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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