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于2004年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并交纳了相应保险费,其投保的额度为5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2005年7月1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李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本案张某支付该受害人李某2005年11月30日前各种赔偿共计60000元。该损失,张某已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完毕。2006年6月,受害人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2005年11月30日以后的医疗费、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70000余元。2006年7月,法院判决,本案张某赔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共计50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张某持该判决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2006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
本案某保险公司辩称;就上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向张某理赔完毕,并已结案,由被保险人支取第一次理赔款记载内容为证:该案一切赔偿责任已终结,立此存证。张某在理赔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根据第三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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