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检修车辆被轧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合同给予理赔一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家属要求理赔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湖北枣阳市法院——
2000年9月22日,湖北枣阳市个体司机陈革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枣阳人保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21909号大货车(核载3人)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投保3座,每座10000元)、车上货物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陈革新向枣阳人保公司交纳保险费5141.2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22日24时止。
2001年9月14日,陈革新驾驶鄂F21909号大货车在由陕西拉苹果行至国道312线商州麻街岑路段时,由于道路阻塞,遂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革新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在车轮下,并将车后停放的鄂F22946号和赣L10936号大货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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