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80余名车主向担保公司还完贷款又遭银行催款一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的王红军律师认为,银行有权转移债权和相关权利。“银行让车主把尾款还给安盛公司,实际上是银行把代收债权的权利转移给安盛担保公司,一旦银行与安盛担保之间出现问题,就该由他们双方协调解决,而不是把责任推给车主。”
关于关系
银行默认了由安盛处理尾款
王红军说,根据《民法》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王红军说,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如车主所说,在车主把全部尾款交还到安盛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也接着向银行按期缴纳费用,银行并未制止。这表示银行已经同意并默认了由安盛担保公司处理尾款,也就是同意安盛担保公司是自己的受托人。
银行和安盛已构成事实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