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
经过半年多的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8月17日联合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该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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