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去年1月,在武汉竹叶山汽车市场,通过贷款购买了一辆昌河北斗星小汽车。合同约定,首付1万5千元,剩下的3年还清,每月还款1000元。
当时,胡先生还交了1000元的违约金。销售人员帅先生说,胡按期还完贷款后,这1000元钱会退给胡先生。帅先生还手写了一张费用开支的明细单给胡先生。
今年7月,胡先生提前还完贷款。当他到销售公司要求退还这1000元时,公司说这钱已经交到为公司办理担保的某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说,当时收钱时,曾开有收据,要胡先生拿收据退钱。胡先生说,自己没有收过收据。他要求担保公司查账。担保公司说,事情距今已经一年多了,现在查账肯定也查不到。而当时办理业务的帅先生已经离开公司,胡先生如何要回那1000元钱?
说法:
胡先生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1000元。
如果胡先生并未和某担保公司之间签订任何合同,在贷款购车合同中也未约定该1000元钱,则胡先生和担保公司之间并未产生合同关系。
如果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就这1000元与胡先生作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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