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性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广覆性、公益性四大特点。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交强险的案件时已日趋成熟。
一、对受害人的界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这里涉及到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两个用语含义的理解。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人乘座公交车下车时,一只脚着地,另一只脚还在车上,在司机启动车辆时摔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故起诉公交公司和受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在审理过程中,我认为界定“车内车外”,不能简单地以人的身体处于车内还是车外的位置关系来确定,而要看事故发生的瞬间机动车与人的位置关系是否相对独立。
此人在公交车启动瞬间,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人与车是一个整体,不具有相对独立的位置关系,属于车上人员,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而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若此人已经下车,因公交车的刮擦致伤,则属车外人员,适用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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