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从某钢结构厂车间内驶出车间过程中,未尽注意,致使在后车厢中作业的徐某从车厢中摔倒在地,导致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后查明,马某系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该运输公司即为肇事车的车主,该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徐某之妻许某遂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该运输公司、马某和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元。
对于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事故中的“第三者”,而受害人徐某属车上人员,故对徐某的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徐某虽为车上人员,但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司机的缘故被甩下车从而导致其死亡,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车下,属于“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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