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转让须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王某未办理变更手续,意味着其不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可以看出,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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