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将自己的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18万元核算支付保费,但未约定保险价值。车被烧毁后,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被拒。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李先生3.6万元。
2009年11月29日,李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单记载保险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1996年1月,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2010年6月4日,该轿车由于右前轮撞击路基异物引起火灾,被毁损报废。因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是自燃为由拒绝赔付,李先生起诉索赔保险金18万元。
一审法院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3.6万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李先生投保时,车辆已使用14年,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18万元核算收取$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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