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车主们有种思维定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多少钱,就要按多少钱来修车,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66762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有105000元!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双方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和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2006年7月5日,东兴建材厂为其特种车向新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交了保险费7000多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7年4月17日23时,东兴建材厂司机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配件费用为105000元。东兴建材厂提出异议,并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车,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852元。之后,东兴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852元和拖车费3910元。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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