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8日,苏先生为他的爱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具体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六种,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12,630余元。不幸车辆在当年12月被盗。苏先生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向保险公司交验了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三个月后,车辆仍无下落,苏先生于2002年3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虽然苏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但他的行驶证未进行年检,应适用保险条例中的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检的保险无效的规定。苏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投保汽车必须进行年检,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绝理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苏先生未进行行驶证的年检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条例对双方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35万余元。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业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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