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案情】
姜华与人保万州五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五桥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由五桥支公司承保姜华所有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渝AF7474长安小客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投保座位数是8座,每座保险金额为2万元,姜华用渝AF7474长安小客车从事营业运输,在龙驹镇上载客往梨树乡行驶时,因姜华驾车操作不当,车辆翻于公路右侧斜坡下河沟中,造成乘车人张青海当场死亡,陈俊丰、李小兵、成金蓉、张海军、陈勇、姜华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华赔付了张青海父母43000元、陈俊丰19377.47元、成金蓉1911.63元、张海军1052.41元、陈勇2426.63元、李小兵879.60元。姜华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1752.86元,车辆修理费13200元,拖车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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