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1年1月2日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虎豹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盗抢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l卯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卯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25 320元。2001年6月11日.被保险人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人山涧并起火烧毁。李某在返回后报案,保险公司和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被保险人于2001年E月I日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赔。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欺诈编赔,理由如下:
(I)原告以12万元购买的虎豹轿车却投保卯万元的车辆损失险,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事实。
(2)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向公安交通部门和消防部门报案。
(3)被告有所在地的科技咨询中心鉴定,结论为路沿山体坡道行驶时发生的碰撞引起的”。“该车起火不是由于车辆驶出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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