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先生于2002年8月7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9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2003年8月13日,该车被盗,周先生遵照保险合同的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3个月后,汽车仍未找到。周先生持公安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处索赔,保险公司同意理赔。 12月初,周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追回,保险公司将车取回,并通知周先生取车,但这时周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 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周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周先生一听自己不仅只能领回被盗车辆,而且还要向保险公司赔偿找车开支,坚决不同意,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失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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