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济南市民杨先生驾驶私家车到陕西办事,沿西宝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前方刚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辆半挂车追尾相撞。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先生先后支付半挂车损失、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自己私家车的施救费用共计3890元。车辆拖回济南后,杨先生委托济南一家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价格认证,认定车辆损失86520元。据此,杨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上各项损失。由于在理赔事宜上与保险公司达不成一致,杨先生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杨先生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可以证明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据此理赔。保险公司答辩,杨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不能具体核定车辆损失,无法进行理赔。
仲裁庭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杨先生提交的车辆损失相关资料予以核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对被保险车辆进行拍照、拆检、询价、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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