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9年6月份,德州市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该公司车辆在济南与一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客车司机死亡,车辆损坏,运输公司驾驶员当场弃车逃逸。后运输公司依照济南历城区法院判决赔偿了客车司机方的各项损失共计301786.5元。
2011年,该运输公司又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对客车司机方的赔偿。但经过法院的审理,驳回了原告即某运输公司的上诉。在该案中保险公司为何不用承担赔偿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责事由是否成立和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在庭审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论是事故认定书,还是历城区法院的刑事、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原告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原告的驾驶员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作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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