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郑某与业主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时,被途经车辆轧伤。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拒绝赔偿。
近日,一中院终审认为,车辆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原告
伤情鉴定为伤残十级
2010年1月17日11时,房山某小区保安郑某与业主陈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时,恰逢黄某执行公司任务、驾车经过,轧到了郑某的右脚。郑某就医后,接受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郑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郑某将业主陈某、司机黄某、黄某所在单位、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保险公司
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
庭审时,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原告处理纠纷不当,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本人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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