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无论从法理正当性还是现实可操作性看,都应当明文规定“按责赔付”条款无效,且禁止将该条款约定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纷争,确保机动车保险目的和功能的实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基本都约定有“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条款, 近年因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基于对“按责赔付”条款的理性认识和法理分析,法律应明文规定“按责赔付”条款无效并禁止在车险合同中约定该类条款。 交通事故责任并非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仅是依据交通法律法规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民事责任。然而,“按责赔付”要求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这直接混淆了“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概念。 一方面,为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依法仍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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