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是这种“另行规定”却一直未出台。导致各地对在编车应不应该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在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等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做以下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该条款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在“牌证、车辆检验、驾驶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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