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时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正式启动。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具备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自行拟订车险条款和费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尚不达标的人保财险将暂时无缘自主定价资格。 车险自主定价需多项“达标” 《通知》称,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根据《通知》要求,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和经管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2010年,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和太平洋 (60109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产险的综合成本率分别为98%、93%和94%,偿付能力充足率则分别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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