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钟某某驾驶XX9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XX19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某北仑回镇海,原告王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上。在上招宝山大桥时,钟XX发觉车子有问题,曾在大桥中间停车检查,因未查出问题而继续往前开。当车开到招宝山大桥镇海段下坡的地方时,钟某某发觉车子有声响并且有点刹不住了,就对王某说:“好像要出事了”。王某回答:“我要跳下去。”钟某某没有回答,王某便打开车门跳下去并因此受伤。该车在开到招宝山大桥收费站时才停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某市镇海龙赛医院治疗,共住院167天。出院后,经鉴定原告伤势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经检验,该车辆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该车系挂靠在被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王财根,被告钟某某系王财根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王财根已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0元、护理费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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