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检货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范围只是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险种均根据条款约定在未年检情况下免赔。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2年5月27日,徐某驾驶货车在郫县红光广场路港通北三路口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经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往郫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后出院。徐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066.20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徐某的车辆未年检,因此,保险赔偿范围只是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主张的其他险种均根据条款约定在未年检情况下免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交强险部分,因被告认可在该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法院予以确认。综合险部分,因原告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且保险条款的免责部分均以黑体字注明,应视为被告已就保险免责条款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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