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顾天学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为1669.05元。在合同的第六条第五款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顾天学按期如约交纳了保险费。2009年1月,顾天学驾车去喷漆,中午就餐时,他饮用了少量白酒。车辆喷漆完毕后,顾天学驾车回家。约16时许,因故将车停靠在路边。18时许,吴跃州驾驶无号牌证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因车速过快,躲闪不及,尾部撞击被保险车辆,致吴跃州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孟环杏、吴凯清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孟环杏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新沂市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跃州负主要责任、顾天学负次要责任。顾天学除按交强险限额赔付给死者损失外,还被判令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合计329741.60元。顾天学在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完上述款项后,要求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予以理赔,中国...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