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为自己的一辆农用三轮车按营运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后不久,倪某驾驶该农用三轮车到公 路上接客,当准备乘车的金某爬上车顶摆放自行车时,倪某突 然驾车行驶,导致金某从车顶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1人死亡 的重大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倪某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第三者责任范围为由, 拒绝理赔。倪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以 死者是“非法律意义上的乘客”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保险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判决保险公 司胜诉, 其理由如下: (1)金某在倪某的农用三轮车顶摆放自行车,证明金某和 倪某达成了口头乘车协议,故金某是该农用车的乘客,属车上 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之内。 (2)签订保险合约时,保险公司已就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范围及免赔范围向倪某做出了说明,倪某也就此内容作了签字 声明.说明双方对保险条款并无争议。 如果倪某为其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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