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他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法院判决车辆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三者险,保险公司拒赔。日前,北京市顺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2003年9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第三种责任险,保险公司支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王某;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自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9月27日。保险公司支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4年6月1日,张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步行横穿道路的李某相撞,李某当场死亡。经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认定,确定李某、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11月,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保险车辆系孙某向王某购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是孙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执行雇佣的劳务,认定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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