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4日,罗永松聘请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倒车时,不慎撞上罗本人的小汽车,导致小车多处损坏。因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罗永松本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没有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罗永松将太平洋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并判令太平洋保险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12月2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给车主960元。但原告因“霸王条款”未撤销,表示要将此案上诉于海口中院。 据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永松的司机王明刚驾驶原告投保的琼A53743汽车,在倒车时撞坏琼A68711小汽车,属非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单方肇事事故行为。因原告罗永松系搬家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琼A68711汽车属原告罗永松代管财产,符合《保险条款》第四条免责条款第二项的免责情形。 法院还认为,被告并未举出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已针对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仅认为业务员填写保单后,连同保单条款、保险卡和保费收据送交罗永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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