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约定为A公司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进行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险种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A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 2008年4月29日,因为原来的司机离职,A公司新招聘了一个司机张先生。招聘时,张先生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A公司遂安排张先生为该桑塔纳轿车的日常驾驶员。2008年9月11日,张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因坡陡弯急,车辆不慎掉入路边边沟,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司机持有的驾驶证是伪造的,该司机也承认了伪造驾驶证的事实,并认定张先生对于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接到出险通知书后,B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查勘,后从交管部门得知该司机所持驾驶证是伪造的,保险公司遂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所持驾驶证是伪造为由,发出拒赔通知。A公司不服,认为当初招聘该员工时,该员工表示自己有驾照并进行了出示,因为公司并非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该驾照为伪造,以为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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