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小姚买新车后在无行驶证情况下,平安保险公司帮他办理全车盗抢险。当新车遭盗窃后赔付遭拒,小姚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败诉。
经审理查明,小姚于2007年5月为其所购长安面包车,投保了一份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6448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5月30日。投保时,他投保车辆尚未办理行驶证,按照保险公司全车盗抢险格式条款第三条规定,无行驶证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不负赔偿责任。小姚投保时,在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上载明的“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同意投保”内容后签名。2007年6月1日晨,原告投保的车辆被盗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合同。该合同由于系被告在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故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向原告予以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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