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先生新买的奔驰轿车遭遇大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为此柏先生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驾驶员应预见到汽车在积水中行驶易导致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应免责条款为由,终审判令驳回了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修理费34万余元和拖车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柏先生起诉称,2006年1月19日,原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平保北京分公司承保其新购买的奔驰车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2006年6月27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遭遇大暴雨,车辆行驶至南宁市白沙大桥处自动熄火,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平保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平保北京分公司拒赔。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平保北京分公司支付拖车费5000元,发动机修理费344935元,共计349935元。
平保北京分公司则称,该公司在查勘中发现柏先生的车辆是在下雨时行驶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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