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陈先生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付157122.78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负责审理此案的天河区法院田天宝法官表示:“车主购买车险时要细看保险合同条款,否则出了车祸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致人死亡车主赔付13万元
2004年3月5日,陈先生为其新购买的车牌号码为粤A. EW529小客车向华安财险广州天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交付保费4330.75元。双方约定“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地区)、保险期限至2005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后该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均无异议。
2005年3月2日,陈先生为上述粤A. EW529小客车向华安财险广州天河支公司续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交付保费4822.29元。保险公司同日向陈先生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险别名称:车辆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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