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某A就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2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0月16日,由于该小型汽车所有权由某A变更为某B,某B持保险单向该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批改手续。该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办理了转户手续,并打印保险批单及保险凭证,批单明确保险合同从批改的次日即2006年10月17日零时开始生效。但由于该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系统设置的原因,批改后出具的保险凭证的保险期限仍然为2006年10月12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0月16日下午,该小型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某B及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报案,经该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后进入核赔流程。
该财产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审核后认为,该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已于2006年10月16日由某A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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