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3月1日,辛某驾驶赣A**货车,由万载县里泉酒厂出来往芳万线行驶,与郭某驾驶的赣C**摩托车碰撞,致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支付了12000元赔款。后因赔偿协商未果,受害人郭某家属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38000元。经查明,该肇事车赣A**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保险期间为2006.3.8—2007.3.7。
庭审情况:保险公司参与应诉,并以商业三者险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害人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之诉请。
法院判决:2007年6月5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万康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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