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垫付医药费 2006年3月,郭强(化名)驾车行驶在南昌市高新大道上时,李猛(化名)驾驶一辆摩托车突然从路旁冲出,郭强刹车不及将摩托车撞倒。郭强当即将李猛(化名)送到医院救治,并通知家人送来8000元钱交了医药费。事后经交警认定,李猛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投保的郭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即垫付医疗费,其投保金额为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只有郭强在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过错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因此拒付保险金。郭强随后又找到李猛,要求其返还所垫付医疗费,但被李猛拒绝。郭强一气之下将李猛告上法庭。 【观点碰撞】 谁来出这笔钱? 一种意见认为,道路安全法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郭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所以法院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兑现保险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现行的保险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赔付往往以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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