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方式贷款买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竟是银行。昨日,记者从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获悉,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我国有关保险法规,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无效。
2008年8月21日,张某在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以车辆抵押的方式贷款买了一辆汽车,当天与我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在一年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车损险赔偿限额为11.3万元,合同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是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并将保险合同交该银行存档。
在保险期间,2009年1月21日,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14.9万元、车损3700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赔的钱应首先还张某在银行的 贷款,而张某一时拿不出钱赔偿对方,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钱应首先支付第三者的损失。张某以当初填写投保单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第三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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