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刘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将车辆送修,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的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拒绝全额赔付,刘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诉称,其于2012年6月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1月21日,刘先生允许的驾驶人赵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在大广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路面积雪遇有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发生事故后停在路面等待救援的两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赵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拖运回北京后,因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刘先生自行修理了车辆。因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付,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9.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两辆停放在路边的第三者车辆损失,同意赔付。但是对于赵先生主张的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对金额存有异议,不同意全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所有的投保车辆实际损失,经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项目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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