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1)财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要素: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以《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3)构成保险利益的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具体到保险合同,其成立与否,以保险标的和与之相关联的利益为要件。其目的有:①避免产生赌博行为;②防止诱发道德危险;③限制损失保险的补偿程度,即不论保险标的损失的价值有多大,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补偿程度,要受保险利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