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程序是什么?
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索赔:
(1)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相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具体内容见表5-1。
表5-1 出险报案
报案期限 |
报案方式 |
报案内容 |
保险事故发生后48h内 |
(1)网上报案。(2)到保险公司报案。(3)电话或传真报案。(4)业务员转达报案 |
(1)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保险期限、保险险别。(2)出险地点、时间、原因、车牌号、厂牌车型。(3)人员伤亡情况、伤者姓名、送医时间、医院名称事故损失、施救情况、车辆停放地点。(4)驾驶员、报案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联系电话 |
(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合理施救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例如灭火,抢救遇险财产等,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对于火灾或机动车辆出险,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3)接受保险公司检验。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保险标的,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一人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以后的理赔工作造成闲难,增加定损、赔付的麻烦。
(4)核定损失。因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5)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对于上门报案的,由保险公司的接待人员指导报案人当场填写出险通知书,对于其他方式报案的,在事故查勘、核定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填写。若被保险人是有单位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的有关必要单证。自:车辆修复或结案后3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财损部分)必需的单证:
a)出险通知书。
b)修车协议书或财产损失鉴定书。
c)勘察报告。
d)修理发票。
e)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或损失、责任裁定书。
f)第三者财损赔款收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g)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h)现场及车损照片。
i)赔款理算书和赔款通知书。
j)保单抄件及其他必要单证。
2)车辆盗抢险必需单证:
a)出险通知书。
b)停车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失窃证明。
c)汽车钥匙及行驶证、附加费证原件。
d)购车发票。
e)被保险人开具的权益转让书。
f)勘察报告。
g)在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寻车启事》。
h)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i)赔款理算书和赔款通知书。
j)保单抄件及其他必要单证。
3)汽车第三者人身伤亡必需单证:
a)出险通知书。
b)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责任、赔偿裁决书。
c)医疗部门出具的治疗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
d)医院费收据。
e)现场照片。
f)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g)勘察报告。
h)赔款理算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i)保单抄件。
j)赔款通知书及其他必要单证。
(6)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保险公司结案后,如对赔偿金额没有异议,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赔款,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保险公司有权拒付赔款。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须提供出险登记表、被保险人身份证、公章、取款人身份证,如有疑问,可向理赔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