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无赔款优待续保注意事项
近年来,车险成了各大保险公司的主推险种,但是对于多数车主来说,可能还不太清楚,伴随车险产品的推出,还有相应的大礼包赠送,那就是无赔款优待制度。那么什么是无赔款优待制度呢?看看人保财险专家是如何解答的。
无赔款优待制度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充分体现了经营中对于风险个性特征的考虑,从而使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所承保风险的实际情况。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了“无赔款优待”制度。具体是根据连续无赔款的年度递增无赔款优待比例,有的国家或公司优待的比例最高可达60%-70%。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采用了无赔款优待制度,即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保险赔款的保险车辆,且保险期限均为1年,在续保时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人保财险负责人介绍说,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要求,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是:
(1)无赔款优待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2)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3)发生事故后到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但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后,保户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需赔款,则可补给无赔款优待。
(4)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车辆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续保时,保险公司也不给予无赔款优待。
保户享受无赔款优待的具体内容则为:
(1)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2)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3)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具体优待的标准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2、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
无赔款优待续保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只能享受所续险种的无赔款优待,即上一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木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2)无赔款优待应按辆计算,在同一保险单内未出险的车辆续保时均可享受。
(3)无赔款优待金额以续保险种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计算公式为: 无赔款优待金额=续保险种本年度应交险费x无赔款优待比例。
人保财险专家最后提醒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办理续保手续时,业务人员应认真查阅原保险单副本、批单副本、立案登记簿,逐车核实有无出险和赔款记录,对符合享受无赔款优待的车辆,计算无赔款优待金额,在保险单特约栏中注明并相应核减应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在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案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予以追回给予的无赔款优待金额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已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