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中附加险的赔偿额如何计算?
(1)盗抢险。
1)全部损失赔偿额计算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2)部分损失赔偿额计算式为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此险种保险金额。
盗抢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等原件,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是在2001年10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的。因此,在确定此项免赔率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所购车辆,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扣除此项免赔率。
(2)玻璃单独破碎险。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
(3)自燃损失险。
1)全部损失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20%)
自燃损失险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此险种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4)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保险金额(5000元)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累计达到此险种保险金额(5000元)的,此险种保险责任终止。
(5)车辆停驶损失险。
1)全部损失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2)部分损失。在计算赔偿天数时,以约定的修理天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二者中短者为准。
a)赔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的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b)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的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偿后,使用批单批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此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
(6)车上人员责任险。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按人计算后的合计数,即为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的赔款数。
(7)车上货物责任险。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8)无过失责任险。当无过失责任险损失金额未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1-免赔率)
当无过失责任险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额计算式为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事故处理裁决书载明保险车辆及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过失并按道路交通处理规定承担10%赔偿费用的案件,其赔款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列支。
(9)救助特约条款。发生该条款第一条第(一)款列明保险责任时,赔款为基本险施救费赔偿不足部分,则
赔款=基本险施救费赔偿不足部分
不足部分指车损险不足额保险产生的比例赔付、免赔额、应由第三方,承担而未承担的部分等。
发生该条款第一条第(二)款列明保险责任时,赔款为实际救助费用减去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则
赔款=实际救助费用
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的成本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10)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赔款=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免赔额之和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加扣的。
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加扣的。
4)对于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员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非约定驾驶人员驾车而加扣的。
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规定的。
【例5-1】一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及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并就上述两个险种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车辆,发生事故,分别造成第三者损失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免赔率为20%,经交通警察部门现场查勘,认定其违反装载规定,增加免赔率10%。则
第三者责任赔款=5(万元)×[1-(20%+10%)]=3.5(万元)
车上货物责任赔款=2(万元)×(1-20%)=1.6(万元)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赔款=5(万元)×20%+2(万元)×20%=1.4(万元)
【例5-2】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以上各部分损失均无残值。交通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两车的理算方法如下:
(1)甲车理赔计算方法。因为甲车负主要责任,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规定,这两种保险的免赔率均为15%。
1)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额计算式为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70%=3500(元)
保险公司负责甲车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甲车自负车损×(1-免赔率)
=3500(元)×(1-15%)
=2975(元)
2)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额计算式为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5000(元)]×70%
=6300(元)保险公司负责甲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
=6300(元)×(1-15%)
=5355(元)
保险人赔款=甲车车损赔款+甲车第三者责任赔款
=2975(元)+5355(元)=8330(元)
(2)乙车理赔计算方法。因为乙车负次要责任,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这两种保险的免赔率均为5%。
1)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额计算式为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30%=1200(元)
保险公司负责乙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二乙车自负车损×(1-免赔率)
=1200(元)×(1-5%)
=1140(元)
2)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额计算式为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十甲车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10000(元)]×30%
=4500(元)
保险公司负责乙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乙车应赔甲车×(1-免赔率)
=4500(元)×(1-5%)
=4275(元)保险公司赔款=乙车机动车损失保险赔款+乙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
=1140(元)+4275(元)
=5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