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同第三者险相结合才能满足第三者的赔付要求

 所属分类:  2012-7-13 18:08:01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强制险赔偿限额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强制险不是一种商业险种。它主要起到对第三者进行基本保障的作用。对它的赔付金额进行限定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具体的强制险赔偿限额按照车主有无责任分为两类。强制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2008年2月调整后的最新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也就是说,车主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第三者能够得到的最高赔付就为12.2万元人民币。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强制险的局限性了。国家对强制险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规定就是为了在交通意外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免他们得不到赔付。但是这种赔付在面对大的交通事故时就显得很无力。这时,就需要商业险中的第三者险。它是商业险的一种,能够充分满足第三者的需求。但是它的保费较高,通过网销平台适当会有优惠。如平安网校车险就推出了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适当会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车主如果只是投保交强险,而不重视商业险的投保,那么最后可能会因小失大,在事故发生之后追悔莫及。现在,大部分车主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第三者责任险也已经成为了车主的必选。

所以,车主对强制险赔偿限额有所了解之后,就会在投保车险时自觉投保商业险中的第三者险。只有强制险同第三者险相结合,才一定可以满足第三者的赔付要求。这样,不仅能够起到保护第三者的作用,也可以极大地减轻投保车主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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